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公开发行
公司债券(第二期)(品种一)2019年付息公告
由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2018年6月5日发行的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品种一)(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9年6月5日(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开始支付2018年6月5日至2019年6月4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概览
1.债券名称: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品种一)。
2.债券简称及代码:18中煤03、143670。
3.发行人: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规模和期限:本期债券的发行规模是17亿元。本期债券期5年,附第3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5.债券利率:本期债券本计息期票面利率为4.90%。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付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息。
6.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自2018年6月5日至2023年6月4日;如投资者于第3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为自2018年6月5日至2021年6月4日。
7.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9年至2023年每年的6月
5日(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如投资者于第3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9年至2021年每年的6月5日(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8.兑付日:本期债券本金的兑付日为2023年的6月5日(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如投资者于第3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21年的6月5日(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9.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8年6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8年6月5日至2019年6月4日,逾期未领的债券利息不另行计息。
2.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4.90%。
3.债权登记日为: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本年度的债权登记日为2019年6月4日。截至上述债券登记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付息时间:2019年6月5日(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三、付息办法
1、从二级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本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结算系统划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营业部的资金账户中,再由营业部向该投资
者付息。
2、从一级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兑付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兑付款的划付比照上述第1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要求办理: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本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原托管凭证,如由他人代办,应出示投资者身份证、代理人身份证和原托管凭证;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本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的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的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或合并,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托管人。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 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 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 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 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
一次性扣除
5、 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付息网点
6、 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
门
(二)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境外机构,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2018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等规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
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五、本次付息的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杜娟联系方式:010-82256341
(二)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刘昊联系方式:010-86451363
特此公告。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品种一)2019年付息公告》之盖章页)
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