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戴红兵、监事薛黎霞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19〕第 55 号
戴红兵、薛黎霞:
截至2018年11月8日,上市公司董事戴红兵、监事薛黎霞分别持有上市公司股份355.33万股、132.11万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的0.35%、0.13%。戴红兵于2018年11 月23日至11月29日期间,减持上市公司股份80万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0.08%,减持金额为221.03万元;薛黎霞于2018年11月9日至11月15日期间,减持上市公司股份33.02万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0.03%,减持金额为98.87万元。戴红兵和薛黎霞的上述减持行为违反其在2018年5月4日作出的承诺:“自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购买复牌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承诺不减持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若违反上述承诺,由此给上市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承诺将向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上市公司重大资产购买事项至今未实施完毕。
戴红兵、薛黎霞未遵守承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2.11条、第11.11.1条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1.1条规定。请戴红兵、薛黎霞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19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