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规定,我们作为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参加了公司于2019年5月28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临时会议,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态度审议了本次会议的相关材料,现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有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豁免公司控股股东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周建明之兄弟周建良不减持上市公司股份承诺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豁免公司控股股东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周建明之兄弟周建良不减持上市公司股份承诺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关联董事在审议该项议案时均已回避表决;本次豁免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豁免公司控股股东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周建明之兄弟周建良作出的不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承诺事项,并将此议案提交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予以审议。
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胡晓明、李晓、吴长顺
2019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