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19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为山西新泰钢铁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为关联方新泰钢铁提供担保一方面是为了满足双方当初债务重组的需要,使上市公司尽快收回关联方逾期经营性欠款,另一方面是为了满足各自生产经营的需要,便于双方及时、有效地筹措资金,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常青林 贺志勇 张芳
二○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