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赋予独立董事的职责,现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关于提前兑付“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调整融资计划,拟提前兑付“12勤上01”,并提出本息兑付方案,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本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提前兑付“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及本息兑付方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鞠新华 王治强 钱可元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