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20 | 证券简称:南方汇通 | 公告编号:2019-034 |
债券代码:112538 | 债券简称:17汇通01 | |
债券代码:112698 | 债券简称:18南方01 |
南方汇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一)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一)召开时间:2019年5月28日上午9:30。
(二)召开地点: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高新路126号公司办公楼一楼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长黄纪湘先生。
(六)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七)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南方汇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南方汇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三、会议的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5人,所持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80,599,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796%。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4人,所持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80,519,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777%,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计1人,所持表决权的股份总数80,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简称“中小股东”)出席情况:通过现场
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4人,所持表决权的股份总数659,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6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3人,所持表决权的股份总数579,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7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所持表决权的股份总数80,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
四、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作出了以下决议:
(一)补选刘溥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180,51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56%;反对8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
同意57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8356%;反对8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64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二)批准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本事项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同意180,51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56%;反对8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
同意57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8356%;反对8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64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宋诗阳,杨波。
(三)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一)经出席会议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南方汇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