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有关事项认真的审议并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2019年增加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我们认为:2019年增加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未侵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董事会确定2019年5月27日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及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5、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及子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目标的责任感、使命感,调动其积极性,不会损害公司股东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9年5月27日,向47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650.00万份,向52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1,040.00万股。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盖章页)
独立董事:
宋 航 钱明星 姚先国 李国勇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