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圣莱达: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5-29

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圣莱达”)于近日收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来的《民事判决书》【(2018)浙02民初1000号】,法院已对姚杨义雄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审理终结并作出一审判决。

关于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的详细内容及进展见《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具体披露的日期和公告名称如下:

公告日期公告名称
2018年9月4日《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2018年12月7日《关于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2019年1月31日《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2019年4月18日《关于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2019年5月24日《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姚杨义雄

被告: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覃辉

诉讼请求:判令圣莱达公司赔偿姚杨义雄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212414.71元;圣莱达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姚杨义雄申请追加覃辉为共同被告,故增加诉讼请求:判令覃辉对姚杨义雄的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诉讼费由圣莱达公司、覃辉共同承担。

主要的事实与理由:姚杨义雄在阅读圣莱达信息披露文件后,出于对圣莱达的信任,购买了圣莱达股票。因圣莱达虚假陈述行为,圣莱达股价下跌,致投资

者权益受到损失。姚杨义雄在2016年3月22日圣莱达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2017年4月19日揭露日之前买入圣莱达股票,并在虚假陈述揭露日以后,因卖出该股票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而产生亏损,圣莱达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处罚人之一覃辉系圣莱达实际控制人,应当与圣莱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诉讼费由圣莱达、覃辉共同承担。

三、判决情况法院认为,姚杨义雄的投资损失与圣莱达虚假陈述行为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其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姚杨义雄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486元,由原告姚杨义雄负担。本判决为一审判决,诉讼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四、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投资者索赔,共收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106位投资者的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等材料,索赔金额合计44561827.79元。其中,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4例,一审驳回金额合计360889.39元;原告撤诉55例,撤诉金额合计26627589.84元;一审未审结47例,未审结索赔金额合计17573348.56元。公司目前尚未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上述案件进入二审程序的书面通知。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及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上述未结47例案件已进入诉讼程序,对公司的影响取决于法院的判决结果,鉴于案件仍未开庭审理或尚未收到判决,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民事判决书》【(2018)浙02民初1000号】

特此公告。

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