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函
中小板监管函【2019】第 74 号
海联金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刘国平、洪晓明:
2018年10月20日,你公司披露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预计2018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4.55亿元至5.80亿元。2019年2月25日,你公司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预计2018年度净利润为1.24亿元至2.48亿元。2019年4月16日,你公司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披露2018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1.33亿元。你公司在2018年业绩预告中披露的净利润不准确,与实际净利润差异较大,且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修正,你公司未能及时、准确地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2.1条、第11.3.3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2.1条、第11.3.3条的规定。你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刘国平、董事兼财务总监洪晓明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的规定,对你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
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特此函告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2019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