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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电气: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5-28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特别提示:

1、2019年5月24日,公司召开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后540,608,88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元(含税)。

2、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公司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4、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权益分派方案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 以公司现有总股本563,564,960股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股份22,956,079股后540,608,88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0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特别说明: 请上市公司根据自身是否属于深股通标的证券,确定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保留或删除该类投资者)、QFII、 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900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200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100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二、关于除权除息价的计算原则及方式

考虑到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公司本次实际现金分红的总金额=实际参与分配的总股本×分配比例,即54,060,888.10元=540,608,881股×0.10元/股。

因公司回购股份不参与分红,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根据股票市值不变原则,实施权益分派前后公司总股本保持不变,现金分红总额分摊到每一股的比例将减小,因此,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价格计算时,每股现金红利应以0.095927元/股计算(每股现金红利=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即0.095927元/股=54,060,888.10元/563,564,960股)。

综上,在保证本次权益分派方案不变的前提下,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按照上述原则及计算方式执行,即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095927元/股。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9年6月3日,除权除息日为:2019年6月4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19年6月3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19年6月4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股东账号股东名称
108*****285杭州中恒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201*****915周庆捷
301*****280张永浩
401*****329赵大春
500*****137陈志云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19年5月27日至登记日:2019年6月3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东信大道69号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联系人:陈志云、聂美玲

咨询电话:0571-86699838

传真电话:0571-86699755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2、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9年5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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