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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9-05-25

正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本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正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以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及时性、公平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第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董事会应当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

第三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修改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在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公司董事会秘书兼任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人。第四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五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公司董事长为实施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第六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监事会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发布监事会公告。第七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据《股票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应当对有关负责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并将有关处理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八条 公司对信息披露事务制度作出修订的,应当重新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按规定报备和上网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十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简明扼要、便于理解,尽量使用通俗易懂的事实描述性语言。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 或者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 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公司应当比照本制度及时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公开披露信息应至少在一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其他公开媒体披露信息不得先于上述指定报纸和网站。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公告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

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四章 信息披露内容及标准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第十四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六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八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二十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分为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公司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定期报告。其中,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

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二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应当记载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该提前五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变更的理由和变更后的披露时间,上海证券交易所视情形决定是否予以调整。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况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预计中期和第三季度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情况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刊登业绩预告更正公告。

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无论是否已经审计),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等。

第二十七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节 临时报告第二十八条 公司需要进行信息披露的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无法履行职责;(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离、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债券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应当知悉重大事件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十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四节 应披露的交易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证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交易不含购买原材料,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第三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lO%以上;(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lO%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lO%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上述指标实际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公司发生的应当披露的交易金额之计算标准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及时披露。下述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以上;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前款第(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三十四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本制度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产品、商品;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 下列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三)公司为关联人提供的所有担保。

第三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下述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一)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任何一方参与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所导致的关联交易;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五节 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第三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应及时上报到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三十八条 公司建立控股子公司的定期报告制度、重大信息临时报告制度并履行相关报告流程:

(一)定期报告制度:控股子公司应当按要求及时、准确地将月度、季度、年度会计报表报送到公司财务部;

(二)重大事件报告:控股子公司在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会秘书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呈报董事长,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九条 公司负责所有控股、参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 任何控股、参股子公司均不得违反本制度自行对外披露重大事件的相关信息。

第六节 应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十一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在董事会形成决议后及时披露,并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四十二条 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披露本期及上年同期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财务指数和指标。公司应当保证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披露的实际数据和指标不存在重大差异。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的具体内容。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案后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三至五个交易日内披露方案实施公告。第四十四条 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和业务规则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计算从公告之日起重新开始。第四十五条 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传闻传播的证据,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确认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的重大事项的回函,并发布澄清公告。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相关事项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

议、回购股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将公司承诺事项和股东承诺事项单独摘出报送上海证

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单独披露。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专项披露上市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详细地披露其原因以及相关董事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股东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及时详细地披露有关具体情况以及董事会采取的措施。第四十八条 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券到期未获清偿;

(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六)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七)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八)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九)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十一)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第四十九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四)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五)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召开发审委员会,对公司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申请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提出了相应的审核意见;(六)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七)董事长、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八)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九)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十)新颁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二)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有公司股份;

(十三)任一股东所持有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十四)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各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 公司因前期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及时予以披露。第五十一条 公司作出向法院申请破产的决定、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宣告公司破产或者法院受理关于公司破产的申请后,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并充分揭示其股票可能被中止上市的风险。进入破产程序后,公司和其他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主题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债权申报情况、债务人会议召开情况、破产和解与整顿等重大情况。法院依法作出驳回破产申请、中止或者恢复破产程序、破产宣告等裁定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裁定的主要内容。第五十二条 公司涉及股份变动的减资(回购股份除外)、合并、分立方案,应当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五十三条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方案实施过程中涉及信息披露和股份变更登记等事项的,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节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和媒体的信息沟通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接待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时,所提供的信息资料内容不得超出公司已公开披露信息的范围,不得提供公司未公开披露的、可能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的信息。

第五十六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七条 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调研,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证券事务部统筹安排,并指派专人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

第五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和责任

第五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负责人是董事会秘书;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和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第五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第六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在公司信息披露中的工作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和管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应将对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三)监事和监事会除应确保有关监事会公告的真实、准确、完整外,应负责对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四)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和董事会秘书;(六)上述各类人员对公司为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第六十一条 证券事务代表同样履行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交易所所赋予的职责,负责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资料的收集和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编制,提交董事会秘书初审,并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事务。第六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应积极配合,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有关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第六十三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 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第六十四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 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六十五条 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分、子公司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在核实相关信息后,并在第一时间通报董事会秘书;(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按照信息披露的有关要求及时组织相关资料,编写信息披露文稿,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呈报董事长;

(三)董事长对拟披露信息核查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四)证券事务部将经董事会审议并批准的信息披露文稿及相关资料报送上海证券

交易所审核后通过指定媒体发布。第六十六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财务部负责财务报告的编制,向董事会秘书提交财务报告、财务附注说明和有关财务资料;

(二)董事会秘书组织相关部门提交编制报告所需的相关资料;

(三)证券事务部负责编制完成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和摘要;

(四)报董事长审阅修订;

(五)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修订并批准,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六)由公司监事会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七)董事会审议后,证券事务部在两个工作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披露。六十七条 其他临时报告按下列程序披露:

(一)董事会秘书得知需要披露的信息或接到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应立即向董事长报告,并组织起草披露文稿,进行合规性审查;

(二)临时报告交董事长审核并签发;

(三)定稿后的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由董事会加盖董事会公章;

(四)证券事务部将披露文件及相关资料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向制定媒体发布消息。

第六十八条 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 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 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公司宣传文件对外发布前应当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

第七章 其他

第六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第七十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或者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降级、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违反信息披露事务各项管理制度造

成严重后果的,公司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因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依据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处理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七十一条 公司确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对外披露信息的公告实行电子文档和实物文件同时存档管理,董事会秘书委派董事会办公室专人负责公司所有信息披露文档的保管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如国家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办理。第七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公司监事会监督执行。

第七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正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2019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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