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奥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慎的研究,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9年第三次会议审议的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规定,具备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二、 《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案,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长远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关于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号)的有关规定,鉴于公司最近五个会计年度内不存在通过配股、增发、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的证券品种募集资金,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已超过五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因此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也无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五、《关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编制的《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对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等做出了充分详细的说明,有利于投资者对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全面的了解。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实施,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经营能力,促进公司业务发展,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有助于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及综合竞争实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拟采取的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全体股东整体利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作出的承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保障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七、《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9-2021年度)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奥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9-2021年度)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以下简称“《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我们认为: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规定;《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有助于完善和健全公司持续稳定的分红政策和监督机制,引导股东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切实维护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权益。
八、《关于制定<奥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制定的《奥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为保护债券持有人利益奠定了良好的制度基础,兼顾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九、关于公司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和避免同业竞争有关措施的有效性的独立意见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所控制的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与公司之间产生同业竞争。
十、关于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最近三年(2016年、2017年、2018年)的关联交易均系正常经营业务,该等关联交易价格依据市场定价原则确定,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上述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均已按照当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公司已经制订了完备的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制度和措施,有效的保护了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同意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奥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张月红 单喆慜 吴坚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