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后,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转让子公司部分股权和债权的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拟将南通凯塔化工科技有限公司51%股权及享有的部分债权转让给天津东方华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本次股权交易和债权转让有利于维护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缓解公司资金压力,控制经营风险。本次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同意本次股权、债权转让事项。
独立董事签字详见签字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