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圣莱达”)于近日收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来的《民事判决书》【(2018)浙02民初1053号】,法院已对李润豪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审理终结并作出一审判决。
关于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的详细内容及进展见《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具体披露的日期和公告名称如下:
公告日期 | 公告名称 |
2018年9月4日 | 《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
2018年12月7日 | 《关于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
2019年1月31日 | 《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
2019年4月18日 | 《关于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李润豪
被告: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覃辉
诉讼请求:一、判令圣莱达公司赔偿其差额损失25660.60元、佣金59.43元、印花税48.33元;二、覃辉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圣莱达公司、覃辉负担。
主要的事实与理由:李润豪基于圣莱达披露信息的信赖,购买了圣莱达的股票,但圣莱达披露的信息存在违法违规,于2018年5月11日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圣莱达的违法违规行为导致李润豪的投资遭受损失。覃辉作为圣莱达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应对李润豪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判决情况法院认为,李润豪的投资损失与圣莱达虚假陈述行为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其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润豪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44元,由原告李润豪负担。本判决为一审判决,诉讼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自2019年4月18日发布《关于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之日起至本公告日,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投资者索赔新收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等8例,索赔金额合计1640396.89元;新收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份,撤诉金额合计4430560.21元。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投资者索赔,共收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106位投资者的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等材料,索赔金额合计44561827.79元。其中,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3例,一审驳回金额合计148474.68元;原告撤诉55例,撤诉金额合计26627589.84元;一审未审结48例,未审结索赔金额合计17785763.27元。公司目前尚未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上述案件进入二审程序的书面通知。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及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上述系列未结48例案件已进入诉讼程序,对公司的影响取决于法院的判决结果,鉴于多数案件仍未开庭审理或尚未收到判决,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民事判决书》【(2018)浙02民初1053号】
特此公告。
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