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恒立实业 证券代码:000622 公告编号:2019-20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有效、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5月23日下午15:00。(2)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5月22日15:00--2019年5月23日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交易系统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5月2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2、召开地点:公司本部会议室
3、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马伟进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总体出席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187,153,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44.0126%;其中中小投资者共 8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173,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407%。
2、现场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186,98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3.9719%;其中中小投资者共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000%。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出席会议的股东 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173,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407%;其中中小投资者共 8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173,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407%。
(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审议通过了《2018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87,064,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28%;反对88,4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2 %;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84,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9313%;反对88,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0687%;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 审议通过了《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含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87,064,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28%;反对88,4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2%;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84,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9313%;反对88,4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0687%;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 审议通过了《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表决结果:同意 187,064,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28%;反对 88,4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2%;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84,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9313 %;反对88,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0687%;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 审议通过了《2018年度财务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87,064,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28%;反对88,4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2%;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84,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9313%;反对 88,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0687%;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 审议通过了《2018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187,071,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63%;反对81,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7%;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1,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8018%;反对81,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1982%;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6. 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内部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7,064,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28%;反对88,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2%;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84,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9313 %;反对88,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0687%;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殷长龙、李航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