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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力达: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5-24

证券代码:300240 证券简称:飞 力 达 公告编号:2019-021

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950号文《关于核准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复》的核准,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7,000,00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4,000万元,扣除上市发行费用6,089.37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7,910.63万元,其中超募资金为18,732.22万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1年6月30日出具了苏公W[2011]B060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公司已将募集资金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会同保荐机构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城中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详见公司于2011年7月22日刊载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1-009)。二、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于2019年3月22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以及2019年4月16日召开了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变更暨公司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对全资子公司重庆融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融应”)增资,用以实施“西南供应链基地项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3月26日刊载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变更暨公司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9-006)。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与全资子公司重庆融应会同保荐机构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期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分行(以下统称“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并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相关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账户名称开户银行账号余额(元)募集资金用途
重庆融应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分行31000320191002900000西南供应链基地项目

三、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条款

以下所称甲方为公司,乙方为子公司,丙方为开户银行,丁方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协议的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1、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3100032019100294865,截至2019年04月23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拟存入募集资金10,289.85万元。该专户仅用于乙方“西南供应链基地”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丙、丁四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

丁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定期对甲方、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曾亮、齐磊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丙方按月(每月_10_日之前)向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乙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之间确定)的,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丙方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丁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公司、子公司分别与开户行、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特此公告。

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5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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