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0日和5月22日收到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邮寄的2019闽0203民初7693号《传票》、《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证据材料》等材料。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1、受理机构名称: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2、受理机构所在地:厦门市
(二)有关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原告基本信息:
原告:厦门喜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喜亿公司)法定代表人:林香英
2、被告基本信息:
被告: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海洋股份)
法定代表人:周莉
3、原告的诉讼请求
(1)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50万元;
(2)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解除合同而造成的可预期利润损失暂计人民币100万(具体金额以评估鉴定结果为准);
(3)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变压器等设施设备、装修及改造等费用损失暂计150万元(具体金额以评估鉴定结果为准);
(4)原告请求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
4、原告《民事起诉状》所陈述的事实与理由概述:
原告喜亿公司与被告海洋股份于2010年12月31日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喜亿公司向被告海洋股份租赁蜂巢山路3号楼,租赁期20年。被告海洋股份于2015年12月28日进行了破产重整,并于2016年1月13日向原告喜亿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原告喜亿公司不服该《解除合同通知书》并提起诉讼,最后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租赁合同解除生效。原告喜亿公司认为被告海洋股份单方解除《租赁合同》已构成违约,要求按照《租赁合同》的有关违约责任约定承担赔偿原告喜亿公司的损失,为此提起本诉。
(三)本诉讼判决情况
本案已被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计划于2019年5月31日开庭审理。
(四)本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尚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若有新进展,公司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9)闽0203民初7693号《传票》、《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证据材料》等材料。
特此公告。
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9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