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对公司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
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首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与公司2019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2.本次激励计划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首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以2.82元/股的价格向174名激励对象授予1,342 万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为2019年5月22日。
(此页无正文,为《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对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之签字页)
监事签字:
杨红新____________________
田小波 ____________________
李伟莉 ____________________
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