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19年第一次临时会议所审议的关于聘任严俊旭先生为公司总经理并代行财务负责人职责,聘任陈伟明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吕波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了解上述高管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专业能力,我们认为:上述人员具备担任上市公司高管的资格和能力,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之情形,也不存在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
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的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同意聘任严俊旭先生为公司总经理并代行财务负责人职责,聘任陈伟明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吕波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李宝山 何焱 周昌生
2019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