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立场判断,对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聘任公司高管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经审阅相关人员的履历等相关资料,未有发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市场禁入者或者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聘任通过的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聘任程序合法有效。
3、我们同意聘任柯少彬先生为公司总经理(需提交股东会审议);聘任柯少芳女士、徐福莺女士为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聘任余祥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聘任谢成松先生、庄起明先生、焦宝元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下页无正文,为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王桂华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独立董事签字:
聂织锦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独立董事签字:
刘 力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