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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9-05-22

关于对航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公司部关注函〔2019〕第75号

航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月22日,你公司披露《关于签署框架性协议暨技术服务合同的公告》,称与苏州华清京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徐州华清京昆能源有限公司、上海铭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签署了《氢能燃料电池产业战略合作协议》,与清华大学能源与动力工程系签署了《氢能源综合利用技术服务合同》。此外,你公司前期曾披露与中国兵器工业第二一四研究所签署全面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控股股东引入战略投资者的公告。

我部对上述情况表示高度关注,请你公司详细说明以下问题:

1. 说明你公司氢气的生产流程,氢气生产是否为其他生产流程的副产品或联产品,是否对其他产品及生产流程存在高度依赖;说明你公司氢气产能及纯度在行业中的水平与地位,“公司氢气产品的纯度达到99.94%,最适宜于氢燃料电池领域之应用”说法的合理性;你公司是否拟扩充氢气产能,如是,请说明你公司的后续计划及是否具备扩充氢气产能的人力、物力、财力及技术水平。

2. 补充披露主要合作方的产权及控制关系和实际控制人情况,业务开展及主要产品情况,最近两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说明上海铭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由“多名在国外从事氢能燃料电池的华裔回国专家”所创立的具体含义。

3. 请你公司结合你公司和项目参与方的资金实力、财务状况、技术成熟度和商业化前景,进一步论证本次公告中“打造氢能燃料电池国际领先技术下规模化的氢能龙头产业集群”、“将徐州华清打造成为中国清洁能源代表性科技企业及燃料电池龙头供应商”、“徐州铭寰……将以燃料系统技术及PEMFC产品优势打造成中国优势企业”、“航锦科技……引领氢能产业技术及产业发展”、“复制徐州氢能产业

园模式,把航锦科技氢能燃料电池打造成东北氢能主要技术及产业基地”等表述的可实现性,是否已充分研究相关合作事项的可行性,相关表述是否存在误导投资者的情形。

4. 根据公告,你公司系与清华大学能源与动力工程系签署《氢能源综合利用技术服务合同》,但提供技术咨询服务方为韩敏芳教授团队。请你公司说明清华大学能源与动力工程系与韩敏芳教授团队就履行上述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与双方关系,项目报酬费分配方式,相关违约责任的承担机制。

5. 结合本次框架性意向合作协议涉及的投资规模、对公司业务的影响、合作协议约束性、你公司《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说明签署相关框架性意向合作协议应履行的审议程序,并提供合理性分析。

6. 根据你公司前期公告,你公司控股股东新余昊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新余昊月”)向武汉信用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武信投资集团”)借款13.83亿元,到期时,如新余昊月提出申请,武信投资集团将再给予其不少于2年新的借款期限,利率不超过届时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2倍,还款方式仍为到期后一次性还本付息。截至你公司回复我部年报问询函之日,新余昊月尚未提出续贷申

请。请你公司说明新余昊月尚未提出续贷申请的说法是否与其“正与其债权人协商,拟通过债务展期或其他方式降低相关债务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性的不利影响”的说法矛盾,新余昊月延长相关借款期限是否须以武信投资集团同意为前提,借款展期是否存在障碍,并结合新余昊月目前的债务情况、偿还能力与资信情况,说明有关债务是否对你公司控制权稳定性造成不利影响。

7. 2018年4月9日,你公司披露《关于与中国兵器工业第二一四研究所签署全面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此后你公司未披露任何与该合作事项相关的进展公告。请你公司说明与中国兵器工业第二一四研究所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后,你公司就相关合作事项所开展的工作,目前是否取得实质性成果,是否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8. 2018年5月4日,你公司披露《关于控股股东引入战略投资者的公告》,此后你公司未披露任何与该事项相关的进展公告。请你公司函询控股股东,说明相关引入战略投资者事项的进展情况,是否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9. 请自查你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的直系亲属最近一个月买卖你公司股票的情况,是否存在内幕交易情形,你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来六个月内是否存在减持计划,如有,请及时履行相应披露义务。

请你公司于2019年5月29日前将上述核实情况书面回复我部,并同时提交控股股东的书面说明等附件。

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公平、

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管理部2019年5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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