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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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中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旗股份或公司”)全资子公司淮安国瑞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安国瑞”)于近日收到淮安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淮环罚 字[2019]41号文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淮环责改字[2019]49号文,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一) 淮环罚字[2019]41号的主要内容:
苏淮高新区环境执法人员对淮安国瑞现场检查发现,淮安国瑞正在生产,委托淮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淮安国瑞1#、2#、10#、11#车间有组织废气排放口取样检测,结果表明,1#、11#车间废气排放口所排废气臭气浓度分别为2290、1737,超过《江苏省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规定的1500限值。淮安国瑞上述行为属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淮安市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5月8日出具了对淮安国瑞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 淮环责改字[2019]49号的主要内容:
苏淮高新区环境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淮安国瑞正在生产,委托淮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分别对淮安国瑞焚烧炉排气筒和RT0排气筒取样检测,结果表明,上述两个排气筒所排废气臭气浓度分别为3090、2290,超过《江苏省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规定的1500排放限值,淮安国瑞上述行为属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淮安市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5月16日出具了责令淮安国瑞立即
改正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违法行为决定书。
二、 处罚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说明
(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淮安国瑞本次所受处罚的事项,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3.1.1第(八)项至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不属于《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情形。本次行政处罚不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二)淮安国瑞基本情况
2018年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万元
注册资本 | 总资产 | 净资产 | 营业收入 | 净利润 |
37,000 | 58,376 | 29,995 | 24,705 | -845 |
(三)本次处罚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处罚未造成责令停产整治的情形,未对淮安国瑞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 公司采取的措施
本次行政处罚事项的背景为:2019年1月31日前,车间尾气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根据排气筒高度,臭气浓度的排放限值为6000,从2019年2月1日起,臭气浓度执行《江苏省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规定的1500排放限值。公司下属淮安、南京生产基地将认真吸取教训,随时关注法律法规的变化更新情况,在生产过程中强化责任意识,及时采取足够措施以达到相关法规更新的标准,做到持续合规。
特此公告。
江苏中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9年0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