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鸿博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鸿博股份股票代码:002229
信息披露义务人:尤玉仙、尤丽娟、尤友岳、尤友鸾、尤雪仙、章棉桃通讯地址: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26号鸿博梅岭观海B座21层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及减少签署日期:2019年5月21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鸿博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鸿博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目录
第一节 释义 ......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 6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7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鸿博股份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19
第六节 其它重大事项 ...... 20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21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22
第一节 释义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释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尤玉仙、尤丽娟、尤友岳、尤友鸾、尤雪仙、章棉桃 |
上市公司、公司、本公司、鸿博股份 | 指 |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
报告、本报告、本报告书 | 指 |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2018年6月14日至2019年5月9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减持和协议转让公司股份超过5%的权益变动行为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注:本报告书中部分比例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如有差异,这些差异因四舍五入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尤玉仙女士,中国国籍,1963年生,通讯地址: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26号鸿博梅岭观海B座21层,现任鸿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尤丽娟女士,中国国籍,1969年生,通讯地址: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26号鸿博梅岭观海B座21层,现任鸿博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尤友岳先生,中国国籍,1967年生,通讯地址: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26号鸿博梅岭观海B座21层,现任鸿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尤友鸾先生,中国国籍,1972年生,通讯地址: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26号鸿博梅岭观海B座21层,现任鸿博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
尤雪仙女士,中国国籍,1961年生,通讯地址: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26号鸿博梅岭观海B座21层。
章棉桃女士,中国国籍,1939年生,通讯地址: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26号鸿博梅岭观海B座21层。
尤玉仙、尤丽娟、尤友岳、尤友鸾、尤雪仙、章棉桃为同一家族成员,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构成一致行动人。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截至本报告签署日,除鸿博股份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是为了公司长远发展,引进新的战略股东。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股份增减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未有明确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或减少其在鸿博股份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不排除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的12个月内继续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况
1、尤玉仙女士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报告前,尤玉仙女士持有公司股份41,590,750股,持股比例占当前股本总额的比例为8.32%。
2、尤丽娟女士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报告前,尤丽娟女士持有公司股份 74,715,000股,持股比例占当前股本总额的比例为14.95%。
3、尤友岳先生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报告前,尤友岳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28,613,142股,持股比例占当前股本总额的比例为5.73%。
4、尤友鸾先生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报告前,尤友鸾先生持有公司股份900.6万股,持股比例占当前股本总额的比例为1.80%。
5、尤雪仙女士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报告前,尤雪仙女士持有公司股份 8,5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1%。
6、章棉桃女士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报告前,章棉桃女士持有公司股份 2,907,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58%。
二、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1、尤友鸾先生增持情况
2018年6月14日,尤友鸾先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50万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502,752,213股)的0.0995%;
2018年6月15日,尤友鸾先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50万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502,752,213股)的0.0995%;
2018年6月19日,尤友鸾先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393万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502,752,213股)的0.7817%;
2、尤玉仙女士通过集中竞价系统减持情况
2019年4月16日,尤玉仙女士通过大宗交易转让其所持公司股票2,900,000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499,752,213股)的0.58%。
3、公司实际控制人之间终止协议转让情况
实际控制人尤玉仙、尤友鸾于2017年11月15日在福州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尤玉仙拟将其持有的公司32,0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6.3649%),转让给尤友鸾。
因市场变化,尤玉仙拟重新安排协议转让的标的股份的交易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同意取消本次协议转让。双方于2019年5月9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之终止协议》,终止上述协议转让事项。
4、实际控制人家族协议转让减持的情况
2019年5月9日,尤丽娟、尤友岳、尤友鸾、尤雪仙、章棉桃通过协议转让其所持公司股票 39,873,035股给河南寓泰控股有限公司,占公司总股本的7.98%。
2019年5月9日,尤玉仙通过协议转让其所持公司股票31,390,750股给河南寓泰控股有限公司,占公司总股本的6.28%。
本次协议转让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情况如下:
转让双方 | 股份转让前 | 股份转让后 |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
尤丽娟 | 74,715,000 | 14.95% | 56,036,250 | 11.21% |
尤玉仙 | 38,690,750 | 7.74% | 7,300,000 | 1.46% |
尤友岳 | 28,613,142 | 5.73% | 21,459,857 | 4.29% |
尤友鸾 | 13,936,000 | 2.79% | 10,452,000 | 2.09% |
尤雪仙 | 8,550,000 | 1.71% | - | - |
章棉桃 | 2,907,000 | 0.58% | 900,000 | 0.18% |
寓泰控股 | - | - | 71,263,785 | 14.26% |
合计 | 167,411,892 | 33.50% | 167,411,892 | 33.50% |
注:1.除上述股东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自上次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至今没有减持公司股份。2.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公司股东,其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况,最近3年未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
3. 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仍然为尤丽娟、尤玉仙、尤友岳、尤友鸾和章棉桃。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寓泰控股不构成一致行动。
三、股权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一)股份转让协议(尤玉仙)
《股份转让协议》的协议主体与签订时间如下:
甲方(转让方):尤玉仙
乙方(受让方):寓泰控股。
在本协议中,甲方和乙方合称“双方”,单称“一方”协议签订时间:2019年5月9日股份转让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已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目标股份及转让价款
1.1 本协议所涉转让标的为:甲方愿意按照本协议约定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31,390,750股人民币普通股,占目标公司股本总额的6.28%(以下简称“目标股份”)转让给乙方。
1.2 经双方协商同意,目标股份的转让总对价为3.1406亿元,转让价格约为10元/股,由乙方以现金的方式向甲方支付。双方确认,不会因目标公司股份二级市场价格的波动、现金分红等因素调整目标股份转让总对价。
1.3 在本协议签署日至目标股份全部过户至乙方名下之日(以下简称“交割日”)期间内,目标公司如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目标股份因上述事项所产生的红股均属于目标股份,目标股份转让总对价不发生变化。
1.4 在本协议签署日至交割日期间内,目标公司如有现金分红的,目标股份因现金分红所产生的孳息均属于乙方。
2、转让对价的支付及目标股份的交割
2.1 本协议生效之日,乙方应向甲方指定的并由乙方共管的银行账户(以下简称“共管账户”)支付本次股份转让的转让价款3.1406亿元。在乙方支付前述转让价款后,如果共管账户因甲方因素被司法冻结或共管账户内款项被司法机关强制执行的,视为乙方在向共管账户支付前述款项之日已履行完毕本次股份转让的对价。
2.2 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应促使目标公司按照深交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自目标公司就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发出公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乙方应解除对共管账户中1.2亿元转让价款的共管,该等款项应按照如下约定专项用于解除目标股份上设定的质押和缴纳甲方在本次交易中应缴纳的税款:
(1)甲方应于乙方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对转让价款的共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解除目标股份上设定的质押,并于该等质押解除当日申请办理将目标股份全部质押给乙方的质押登记手续;
(2)甲方应于乙方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对转让价款的共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全额缴纳其在本次交易中应缴纳的税款,并将缴税凭证复印件发送给乙方。
2.3 双方应于按照本协议第2.2款约定解除目标股份上设定的质押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深交所就本次股份转让申请合规确认。双方如因回复深交所问询函的原因未能在前述期限内申请合规确认的,应在回复问询函并得到深交所认可后2个工作日内申请合规确认。
2.4 双方应于取得深交所就本次股份转让出具的合规确认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本次股份转让涉及的过户登记手续。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前,双方应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要求解除目标股份上对乙方设定的质押(如需)。乙方应于目标股份全部登记至乙方名下之日起次日内解除对剩余转让价款的共管。乙方解除对剩余转让价款的共管后,视为乙方已支付完毕本次股份转让的全部转让价款。
2.5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至目标股份完成过户登记期间,如果目标股份出现被司法查封的,乙方有权在获悉目标股份被司法查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单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于收到乙方书面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全部转让价款及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产生的利息。如甲方未按期向乙方返还款项的,每逾期壹日,甲方应按应返还未返还款项总额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果乙方不行使单方解除权的,双方另行协商本次股份转让的实施事宜。
3、双方的陈述和保证
3.1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1)甲方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有权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并且其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不构成其对于其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任何合同或协议的
违约。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已经过其财产共有人同意。
(2)甲方合法持有目标股份,并对目标股份拥有完全、有效的处分权,目标股份上不存在信托、委托持股或者其他任何类似的安排,不存在冻结、查封或者其他任何被采取强制保全措施的情形;除本协议已披露的质押情形外,目标股份不存在禁止转让、限制转让、其他任何权利限制的合同、承诺或安排,依中国法律可以合法转让给乙方。
(3)目标公司已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除已公开披露的情形外,目标公司不存在其他任何应披露未披露的债务、对外担保、资金占用、诉讼、仲裁、行政调查、行政处罚、违规行为或其他情形。
(4)甲方以任何形式提供给乙方及其聘用的中介机构的所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重大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5)甲方应保证前述第(2)至(4)项承诺的相关状态持续至交割日。
(6)对于目标公司向福建鸿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的江城锦绣商务住宅项目(鸿博?梅岭观海)B#楼20层及21层合计1,069.98平方米的办公房产,甲方承诺于交割日后15个工作日内促使相关主体解除该等房产上设定的抵押担保,并于交割日后6个月内办理完毕相关房产的产权登记手续;如因前述房产被设定抵押担保、未按期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或存在其他瑕疵,导致目标公司受到损失的,甲方应对目标公司进行全额补偿。
(7)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目标公司实际拥有的货币资金和理财产品总额不低于6.8亿元人民币。
3.2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1)乙方有权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并且其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不构成其对于其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任何合同或协议的违约。
(2)有足够的资金能力履行本协议,股份转让价款的来源合法合规,并保证依本
协议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3)承诺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收购上市公司的资格和条件,并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收购方相关义务。
(4)乙方以任何形式提供给甲方的所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重大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5)承诺本次交易完成后合法行使股东权利以使目标公司合法经营。
4、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自甲方签字、乙方盖章并经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后自签署日起成立并生效。
(二)股份转让协议(尤丽娟、尤友岳、尤友鸾、尤雪仙、章棉桃)
《股份转让协议》的协议主体与签订时间如下:
甲方(转让方):甲方1:尤丽娟,甲方2:尤友岳,甲方3:尤友鸾,甲方4:
尤雪仙,甲方5:章棉桃
乙方(受让方):寓泰控股。
在本协议中,甲方1、甲方2、甲方3、甲方4、甲方5合称“甲方”,甲方和乙方合称“各方”,单称“一方”。
协议签订时间:2019年5月9日
股份转让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已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目标股份及转让价款
1.1 本协议所涉转让标的为甲方持有并拟向乙方转让的目标股份,具体包括:
序号 | 出让方 | 出让股份数(股) |
1 | 甲方1 | 18,678,750 |
2 | 甲方2 | 7,153,285 |
3 | 甲方3 | 3,484,000 |
4 | 甲方4 | 8,550,000 |
5 | 甲方5 | 2,007,000 |
合计 | 39,873,035 |
1.2 经各方协商同意,目标股份的转让总对价为3.9893亿元,转让价格约为10元/股,由乙方以现金的方式向甲方支付。各方确认,不会因目标公司股份二级市场价格的波动、现金分红等因素调整目标股份转让总对价。
1.3 在本协议签署日至目标股份全部过户至乙方名下之日(以下简称“交割日”)期间内,目标公司如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目标股份因上述事项所产生的红股均属于目标股份,目标股份转让总对价不发生变化。
1.4 在本协议签署日至交割日期间内,目标公司如有现金分红的,目标股份因现金分红所产生的孳息均属于乙方。
2、转让对价的支付及目标股份的交割
2.1 本协议生效之日,乙方应向甲方2开立的、由甲方2和乙方共管的银行账户(以下简称“共管账户”)支付本次股份转让的转让价款3.9893亿元,其中0.6亿元为乙方就本次交易向甲方支付的定金。在乙方支付前述转让价款后,如果共管账户因甲方因素被司法冻结或共管账户内款项被司法机关强制执行的,视为乙方在向共管账户支付前述款项之日已履行完毕本次股份转让的对价。
2.2 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应促使目标公司按照深交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自目标公司就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发出公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乙方应解除对共管账户中1.8亿元转让价款的共管,该等款项应按照如下约定专项用于解除目标股份上设定的质押和缴纳甲方在本次交易中应缴纳的税款:
(1)甲方应于乙方按照本款约定解除转让价款的共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解除目标股份上设定的质押,并于该等质押解除当日申请办理将目标股份全部质押给乙方的质押登记手续;
(2)甲方应于乙方按照本款约定解除转让价款的共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全额缴
纳其在本次交易中应缴纳的税款,并将缴税凭证复印件发送给乙方。
2.3 各方应于按照本协议第2.2款约定解除目标股份上设定的质押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深交所就本次股份转让申请合规确认。各方如因回复深交所问询函的原因未能在前述期限内申请合规确认的,应在回复问询函并得到深交所认可后2个工作日内申请合规确认。
2.4 各方应于取得深交所就本次股份转让出具的合规确认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本次股份转让涉及的过户登记手续。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前,各方应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要求解除目标股份上对乙方设定的质押(如需)。乙方应于目标股份全部登记至乙方名下之日起次日内解除对剩余转让价款的共管。乙方解除对剩余转让价款的共管后,视为乙方已支付完毕本次股份转让的全部转让价款。
2.5 甲方共同授权甲方2收取本协议项下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款项。
2.6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至目标股份完成过户登记期间,如果目标股份出现被司法查封的,乙方有权在获悉目标股份被司法查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单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于收到乙方书面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全部转让价款及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产生的利息。如甲方未按期向乙方返还款项的,每逾期壹日,甲方应按应返还未返还款项总额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果乙方不行使单方解除权的,各方另行协商本次股份转让的实施事宜。
2.7 鉴于乙方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同时与尤玉仙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如果因尤玉仙违约导致乙方解除其与尤玉仙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于收到乙方书面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全部转让价款及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产生的利息。如甲方未按期向乙方返还款项的,每逾期壹日,甲方应按应返还未返还款项总额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3、各方的陈述和保证
3.1 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1)甲方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有权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并且其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不构成其对于其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任何合同或协议的违约。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已经过其财产共有人同意。
(2)甲方合法持有目标股份,并对目标股份拥有完全、有效的处分权,目标股份上不存在信托、委托持股或者其他任何类似的安排,不存在冻结、查封或者其他任何被采取强制保全措施的情形;除本协议已披露的质押情形外,目标股份不存在禁止转让、限制转让、其他任何权利限制的合同、承诺或安排,依中国法律可以合法转让给乙方。
(3)目标公司已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除已公开披露的情形外,目标公司不存在其他任何应披露未披露的债务、对外担保、资金占用、诉讼、仲裁、行政调查、行政处罚、违规行为或其他情形。
(4)甲方以任何形式提供给乙方及其聘用的中介机构的所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重大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5)甲方应保证前述第(2)至(4)项承诺的相关状态持续至交割日。
(6)对于目标公司向福建鸿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的江城锦绣商务住宅项目(鸿博?梅岭观海)B#楼20层及21层合计1,069.98平方米的办公房产,甲方承诺于交割日后15个工作日内促使相关主体解除该等房产上设定的抵押担保,并于交割日后6个月内办理完毕相关房产的产权登记手续;如因前述房产被设定抵押担保、未按期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或存在其他瑕疵,导致目标公司受到损失的,甲方应对目标公司进行全额补偿。
(7)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目标公司实际拥有的货币资金和理财产品总额不低于6.8亿元人民币。
3.2 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1)乙方有权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并且其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不构成其对于其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任何合同或协议的违约。
(2)有足够的资金能力履行本协议,股份转让价款的来源合法合规,并保证依本协议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3)承诺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收购上市公司的资格和条件,并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收购方相关义务。
(4)乙方以任何形式提供给甲方的所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重大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5)承诺本次交易完成后合法行使股东权利以使目标公司合法经营。
4、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自甲方全部签字、乙方盖章并经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后自签署日起成立并生效。四、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尤玉仙女士累计质押37,690,750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97.42%,占公司总股本的7.54%。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尤丽娟女士累计质押66,958,750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89.62%,占公司总股本的13.40%。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尤友鸾先生累计质押13,404,000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96.18%,占公司总股本的2.68%。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尤友岳先生累计质押15,153,285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52.96%,占公司总股本的3.03%。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尤雪仙女士累计质押8,550,000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100%,占公司总股本的1.71%。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章棉桃女士累计质押2,850,000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98.04%,占公司总股本的0.57%。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协议转让的上市公司股份所对应的上市公司股份质押情况如下:
单位:股
股东名称 | 协议转让股份 | 其中质押数量 |
尤玉仙 | 31,390,750 | 31,390,750 |
尤丽娟 | 18,678,750 | 18,678,750 |
尤友岳 | 7,153,285 | 7,153,285 |
尤友鸾 | 3,484,000 | 3,484,000 |
尤雪仙 | 8,550,000 | 8,550,000 |
章棉桃 | 2,007,000 | 1,950,000 |
除上述情形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被查封、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形,本次股份转让未附加其他特殊条件,协议双方除已披露的信息外未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
五、尚未履行的批准程序
股票转让合同尚需通过深交所合规性确认,并在登记结算公司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手续。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鸿博股份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除本报告书第四节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提交本报告书日前六个月内未买卖鸿博股份。
第六节 其它重大事项一、除本报告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下列备查文件可在上市公司证券部查阅:
1、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4、与本次权益变动协议转让事项有关的鸿博股份的《股份转让协议》。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尤丽娟、尤玉仙、尤友岳、尤友鸾、尤雪仙、章棉桃签 名: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福州市 |
股票简称 | 鸿博股份 | 股票代码 | 002229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尤玉仙、尤丽娟、尤友岳、尤友鸾、尤雪仙、章棉桃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 减少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 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本次权益变动报告前,尤玉仙女士持有公司股份41,590,750股,持股比例占公司当时股本总额的比例为8.27%; 尤丽娟女士持有公司股份74,715,000股,占公司当时股本总额的14.86%; 尤友岳先生持有公司股份28,613,142股,占公司当时股本总额的5.69%; 尤友鸾先生持有公司股份900.6万股,占公司当时股本总额的1.79%; 尤雪仙女士持有公司股份8,550,000股,占公司当时股本总额的1.70%; 章棉桃女士持有公司股份2,907,000股,占公司当时股本总额的0.58%。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尤玉仙女士持股数量为7,300,000股, 持股比例为1.46%,变动比例为6.81%。 尤丽娟女士持股数量为56,036,250股,持股比例为11.21%,变动比例为3.65%。 尤友鸾先生持股数量为10,452,000股,持股比例为2.09%,变动比例为0.30%。 尤友岳先生持股数量为21,459,857股,持股比例为4.29%,变动比例为1.40%。 尤雪仙女士持股数量为0股,持股比例为0%,变动比例为1.70%。 章棉桃女士持股数量为900,000股,持股比例为0.18%,变动比例为0.40%。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 | 是 □ 否 √ |
继续减持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否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 □ 否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 □ 否 √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 □ 否 不适用 |
【本页无正文,为鸿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尤玉仙、尤丽娟、尤友岳、尤友鸾、尤雪仙、章棉桃
签 名: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