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信建投证券”)作为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安科技”或“公司”)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对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关于核准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872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50,000,000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发行价格8.6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30,00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10,115,602.58元,募集资金净额为419,884,397.42元。2018年2月26日,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职业字[2018]6138号《验资报告》。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于公司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管理。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披露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投资总额(万元) |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万元) |
1 | 宜安云海轻合金精密压铸件生产基地项目 | 50,000.00 | 25,911.00 |
2 | 非晶合金(液态金属)精密结构件产业化扩产项目 | 30,000.00 | 26,505.00 |
3 | 非晶合金(液态金属)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13,713.70 | 12,584.00 |
合计 | 93,713.70 | 65,000.00 |
三、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前期虽经过充分的可行性论证,但实际执行过程中受到多方面因素影响,无法在计划时间内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公司根据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实际建设情况及市场发展前景,公司经过谨慎研究,为了维护全体股东和公司利益,决定将以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延期。
序号 | 项目名称 | 调整前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 | 调整后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 |
1 | 非晶合金(液态金属)精密结构件产业化扩产项目 | 2019年6月2日 | 2020年6月1日 |
四、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主要原因
非晶合金(液态金属)精密结构件产业化扩产项目由公司负责实施,该项目建设地点位于东莞市清溪镇银泉工业区公司现有厂区内。由于新建赣州至深圳铁路客运专线建设项目途经公司部分厂区,东莞市清溪镇人民政府需对公司部分土地及地上建筑予以征收,为避免公司非晶合金(液态金属)精密结构件产业化扩产项目刚实施或实施一段时间就面临被拆迁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益,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经过谨慎研究论证,决定将上述项目进行延期。
五、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是根据项目实际实施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项目的延期未改变项目的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本次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延期调整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长期发展规划。公司将加强对项目建设进度的监督,确保项目按新的计划进行建设,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益。
六、本次事项履行的决策程序情况及相关机构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为降低募集资金的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益,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结合目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同意公司将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延期。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事项未改变公司募集资金的用途和投向,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总额、建设内容未发生变化。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也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同意公司将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延期。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拟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事项,是公司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而做出的谨慎决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将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延期。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中信建投证券认为: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相应法律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不属于变向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是项目实施的客观需要做出的调整。中信建投证券对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何新苗 张宇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