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会秘书取得任职资格证明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9年4月20日,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2019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议案》,同意聘任李立民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由于李立民先生当时尚未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明》,将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待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明后,聘任正式生效(详细内容参见公司于2019年4月23日披露的临2019-29号公告)。
2019年5月,李立民先生参加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第120期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明》,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根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19年第三次会议决议,李立民先生自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明起正式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特此公告。
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