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接到控股股东西藏自治区矿业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矿业总公司” )的通知,根据本公司于2010 年4 月2 日召开的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关于西藏日喀则扎布耶锂业高科技有限公司实施债务重组的议案》,矿业总公司已经替西藏日喀则扎布耶锂业高科技有限公司归还其所欠中国农业银行拉萨市康昂东路支行81,350,000.00 元债务,并于2010 年4 月13 日将质押给中国农业银行拉萨市康昂东路支行的44,240,350 股本公司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16.05%)解除质押。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相关手续。 特此公告。 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4月13日
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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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0-04-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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