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23 证券简称:辰安科技 公告编号:2019-046
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股东拟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参与认购基金份额的公告
公司股东薛兴义先生、薛海鹏先生保证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接到通知,公司股东薛兴义先生、薛海鹏先生拟以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参与华夏创业板低波蓝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华夏创蓝筹ETF”)份额认购,前述基金份额认购为股票定向换购(即网下股票认购方式),未直接参与集中竞价交易。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参与主体的基本情况
1、股东名称:薛兴义、薛海鹏
2、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截至本公告日,薛兴义先生直接持有公司2,16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39%,其同时持有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轩辕集团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轩辕集团”)25.13%的股权,薛兴义先生系轩辕集团董事长兼总经理;薛海鹏先生直接持有公司1,08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70%,其同时持有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上海瑞为铁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瑞为”)60%的股权,薛海鹏先生系上海瑞为执行董事。
二、拟参与认购基金份额的主要内容
1、参与认购基金份额的目的:丰富投资组合,优化资产配置。
2、用于认购基金份额的股份数量及股份来源:
薛兴义先生拟以其直接持有的不超过1,550,000股公司股份(约占公司总股本的1.00%)认购华夏创蓝筹ETF份额,拟认购不超过1,550,000股公司股份价值对应的基金份额,本次基金份额认购后,薛兴义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不低于610,00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39%。
薛海鹏先生拟以其直接持有的不超过1,080,000股公司股份(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70%)认购华夏创蓝筹ETF份额,拟认购不超过1,080,000股公司股份价值对应的基金份额,本次基金份额认购后,薛海鹏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不低于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
薛兴义先生及薛海鹏先生实际参与认购的股份数量和认购的基金份额数量均以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公司将另行公告。
薛兴义先生及薛海鹏先生用于本次基金份额认购的公司股份均系其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发起人所持股份及因公司实施权益分派方案所获得的股份。
3、完成基金份额认购的时间: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薛兴义先生、薛海鹏先生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的时间除外),且薛兴义先生、薛海鹏先生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含本次换购基金份额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三、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1、薛兴义先生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承诺如下:
“自辰安科技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辰安科技的股份,也不由辰安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本人未履行承诺,本人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截至本公告日,薛兴义先生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未发生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2、薛海鹏先生曾任公司董事,其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行为的相关规定,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所持股票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二十四个月内转让的,转让价格不低于以转让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低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则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本人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遵守上述承诺。如本人未履行承诺,本人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截至本公告日,薛海鹏先生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未发生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四、其他说明
1、薛兴义先生、薛海鹏先生拟进行的本次基金份额认购存在不确定性,其将根据市场情况决定是否实施本次基金份额认购。
2、薛兴义先生、薛海鹏先生本次基金份额认购不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情形,亦不存在违反股东相关承诺的情况。
3、薛兴义先生、薛海鹏先生本次基金份额认购的实施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4、在薛兴义先生、薛海鹏先生本次基金份额认购实施期间,公司董事会将
督促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9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