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选举董事长、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王长荣女士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任职要求,何勇先生、杜政修先生、苏国建先生、杨帅先生、王晓红女士不具有《公司法》第 147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举、聘任程序合法、法规。
三、同意选举王长荣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同意聘任何勇先生为总经理,同意聘任杜政修先生、苏国建先生、杨帅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同意聘任王晓红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同意聘任杜政修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刘荣军、李群生、张亚兵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