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7日召开2018年度股东大会,会议一致通过对公司章程做如下修改:
一、原章程:公司章程 第四章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现修改为:公司章程 第四章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履行董事长的职务;董事长、副董事长均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二、原章程:公司章程 第五章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独立董事人数不低于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一。公司不设立职工代表董事。
现修改为:公司章程 第五章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副董事长各1人,独立董事人数不低于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一。公司不设立职工代表董事。
三、原章程:公司章程 第五章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关联交易、捐赠以及债务性融资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按照谨慎授权原则,授予董事会对前款所述事项享有如下权利:
(一)决定单笔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30%的交易事项【含技术引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收购兼并、资产出售,不包括股票投资、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
(二)决定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之外的担保事项;
(三)未达到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
(四)决定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0%,融资后公司资产负债率在65%以下的债务性融资事项(发行债券除外);
(五)单笔人民币50万元以上且不超过100万元的捐赠事项;
(六)决定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的自有资金现金管理事项;决定公司单次计划使用超募资金金额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且低于超募资金总额的30%的现金管理事项;
(七)决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内(含50%)的事项;
(八)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决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的其他重要事项。
(九) 董事会可在权限范围内授予总经理一定的权限,在《总经理工作细则》中进行规定。
现修改为:公司章程 第五章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关联交易、捐赠以及债务性融资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按照谨慎授权原则,授予董事会对前款所述事项享有如下权利:
(一)决定单笔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30%的交易事项【含技术引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收购兼并、资产出售,不包括股票投资、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
(二)决定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之外的担保事项;
(三)未达到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
(四)决定公司的债务性融资事项(发行债券除外);
(五)单笔人民币50万元以上且不超过100万元的捐赠事项;
(六)决定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的自有资金现金管理事项;决定公司单次计划使用超募资金金额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且低于超募资金总额的30%的现金管理事项;
(七)决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内(含50%)的事项;
(八)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决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的其他重要事项。
(九) 董事会可在权限范围内授予总经理一定的权限,在《总经理工作细则》中进行规定。
四、原章程:公司章程 第五章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现修改为:公司章程 第五章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副董事长各1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五、原章程:公司章程 第五章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四)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现修改为:公司章程 第五章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四)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
六、原章程:公司章程 第五章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现修改为:公司章程 第五章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董事长的职务;董事长、副董事长均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七、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本章程修正案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生效。
法定代表人签字:彭勃李刚
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