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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金钰关于控股股东所持公司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5-17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所持公司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3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法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披露《关于控股股东所持公司部分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的公告》(详见临时公告2019-044),于2019年4月17日、2019年5月7日分别披露《关于控股股东所持公司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详见临时公告2019-046、2019-069)。公司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经查询获悉,法院于2019年5月15日10时至2019年5月16日10时止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

http://sf.taobao.com/010/03,户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再次进行公开拍卖活动,根据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页面显示的拍卖结果,本次拍卖再次流拍。

截至本公告日,云南兴龙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龙实业”)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合计持有公司383,480,000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28.41%。本次司法拍卖的股份数为104,630,00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7.75%,约占兴龙实业持股数27.28%,兴龙实业所持本公司的全部股票被质押、冻结和多次轮候冻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公司及控股股东兴龙实业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积极应对股份被司法拍卖的风险,争取妥善解决相关问题。

本次司法拍卖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有关公司信息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法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19年5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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