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延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期限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6月5日召开的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包括《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提案报告》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提案报告》在内的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的相关提案。该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期限均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之日起12个月,将于2019年6月4日期满。
2018年7月,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获得中国证监会受理,目前尚处于待核准阶段,能否获得核准尚存在不确定性。
鉴于本次可转债发行相关提案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即将到期,为确保本次发行有关事宜的顺利进行,经公司十届九次董事会审议通过,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及批准以下提案:
1. 《关于延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提案报告》;
2.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对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授权期限的提案报告》。
除上述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期限自前次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延长 12个月(即延长至2020年6月4日)外,已经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逐项审议通过的本次可转债发行方案其他事项和内容保持不变。
公司独立董事已对上述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上述提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