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04年4月7日,上海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联商厦”)与本公司签署《合并协议》,约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本公司以吸收合并方式合并华联商厦(以下简称"本次合并")。根据《公司法》、华联商厦《公司章程》、本公司《公司章程》和《合并协议》的规定,本次合并须取得包括本公司股东大会和华联商厦股东大会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和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2004年5月10日,本次合并获得本公司股东大会和华联商厦股东大会的批准,本公司已于5月11日做出公告。
2004年5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沪府[2004]26号文同意第一百货吸收合并华联商厦。
本公司董事会提请投资者注意,根据《合并协议》,本公司以吸收合并方式合并华联商厦尚待以下条件满足后生效:
1)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华联商厦国家股换股处置事宜;
2)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以吸收合并的方式进行的合并。
有关本次合并的详细情况,请投资人参看2004年4月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刊登的《第一百货董事会及华联商厦董事会关于第一百货吸收合并华联商厦预案的说明书》。
特此公告。
上海市第一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4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