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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安科技:关于豁免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限售相关承诺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5-16
                                                      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523           证券简称:辰安科技           公告编号:2019-043
                   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豁免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股份限售相关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辰安科技”)于 2019 年 5
月 1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
过了《关于豁免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股份限售相关承诺的议案》,同意豁免公司
持股 5%以上股东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方股份”)于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
市公告书》中作出的股份限售相关承诺。前述豁免事项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
于对清华大学有关豁免申请的回复函》(创业板豁免回复函【2019】第 1 号)书
面同意,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申请豁免的原因
    为遵循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高等学校所属企业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
相关安排,公司控股股东的控股股东清华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华控股”)
拟向中国核工业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核资本”)转让其持有的
同方股份 21%的股份,该转让完成后,同方股份的控股股东将由清华控股变更为
中核资本,亦将导致清华控股通过同方股份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被同时转让。
    为保证清华控股切实履行其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
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股份限售
相关承诺,维护广大投资者权益,清华控股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同方股份持
有的全部辰安科技股份。因同方股份持有的辰安科技股份均系首发前限售股,公
司拟豁免同方股份对其所持辰安科技股份的限售承诺,该豁免事项已获深圳证券
交易所书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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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申请豁免的相关承诺
    本次申请豁免的承诺为同方股份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如下
承诺:
    “自辰安科技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辰安科技的股份,也不由辰安科
技回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格均低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则本公司所持公
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未来五年内,如确因自身经济需求,在上述锁定期满后,本公司可根据需要
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的方式适当转让部分发行人股
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二十四个月内,如本公司拟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则每
十二个月转让数量不超过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数量的 5%,且转让价格不低于
以转让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在本公司拟转让所持发行人股票时,
本公司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公告减持意向。
    如本公司未履行承诺,本公司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本次豁免承诺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豁免承诺系为了保证清华控股切实履行其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中作出的股份限售相关承诺,维护广大投资者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的情形,亦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本次豁免承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5.1.6 条及《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
公司承诺及履行》等相关规定,豁免程序合法合规,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同
意,并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均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本次豁免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同方股份履行其于公司《首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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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股份限售相关承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
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等相关规定,且该豁免事项已获深圳证券交易
所书面同意,董事会同意豁免同方股份的股份限售相关承诺并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本次豁免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
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等相关规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
次豁免事项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经审慎核查后认为:本次豁免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同方股份履
行其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股份限售相关承诺,符合《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
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且该豁免事项已获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同意。监事
会同意豁免同方股份的股份限售相关承诺并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第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公司第三届监事第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5 月 15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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