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对公司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换届选举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提名是在提名人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提名合法有效;
2、公司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具备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禁止任职的条件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的情况。
我们一致同意提名叶剑平先生、柴寅初先生、朱建华先生、刘丁平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提名杨晓勇先生、段嘉刚先生、郑曙光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三年,并将上述事项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其中,刘丁平先生及3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资格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名:
杨晓勇:_______________
周亚娜:_______________
郑曙光:_______________
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