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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陵体育: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5-14

证券代码:300651 证券简称:金陵体育 公告编号:2019-039

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9年5月14日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5月13日至2019年5月14日。其中,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1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13日下午15:00-2019年5月14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召开地点:江苏省张家港市南丰镇兴园路88号,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4.股权登记日:2019年5月9日(星期四)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6.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春荣先生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制度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9人,代表公司表决权股份47382300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5646%。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7372300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5514%。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聘请的国浩(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0000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2%。

4.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6人,代表股份608800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039%。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审议,本次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审议<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73823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608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审议<2018年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473823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608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审议<2019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73823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608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审议通过《关于审议<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73823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608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公司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73823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608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审议<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专项审核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73823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608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日常关联交易暨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8082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非关联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100.0000%,(李剑峰、李剑刚、施永华、赵育龙回避了表决。)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0.0000%。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364300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施永华、赵育龙回避了表决。)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73823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608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9.审议通过《关于审议<2018年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73823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608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0.审议通过《关于审议<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473823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608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1.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73823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608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李辰、刘瑞广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国浩(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5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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