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选举杨乐为公司董事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 本次提名的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具备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任职条件,具备履行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提名程序合法、有效。提名人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提名的,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
2、经审查,未发现董事候选人有《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认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3、我们同意选举杨乐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成志明 杨克泉 韦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