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板监管函【2019】第 50 号
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1月30日,你公司披露《关于转让北京爱德康赛广告有限公司100%股权的公告》,截至股权转让协议签订日,北京爱德康赛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德康赛”)向你公司的借款净额为23,497.98万元(含借款利息、利润分配款),协议约定借款余额在2018年12月31日时应不超过1亿元,全部借款在2019年6月底前清偿完毕。2019年4月20日,你公司披露《关于计提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的公告》,爱德康赛未在2018年12月31日前偿还相关款项,你公司也未就该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2.1条、第2.7条、第7.6条、第11.11.3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5.1.7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特此函告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2019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