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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电源:独立董事对三届二十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5-10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9年5月9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本次会议,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文件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公司制度的约定,基于个人独立判断的立场,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锁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公司业绩达到解锁条件;激励对象中除李冰根据其个人年度绩效解锁比例为50%,其余激励对象满足100%解锁条件;公司激励计划对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解锁的安排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相关解锁事宜。

二、关于为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审核后认为:公司原激励对象 魏 永 珍 、张 达 强 、 艾绍 伟 、 程 正、 曾 进 、王其刚已离职,公司激励对象李冰根据其个人年度绩效解锁比例为50%,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对上述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我们同意上述回购注销。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

独立董事签名:

李宝山 蒋 敏 朱 丹

二○一九年五月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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