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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贷款事项判决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日期:2004-06-03
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贷款事项判决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及判决受理的基本情况判决日期:2004年5月28日
    判决机构: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地:湖北鄂州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2年12月24日,在中国工商银行鄂州支行贷款4000万元(一年期),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鄂州支行协商决定,于2003年12月,将该笔贷款中的3800万元展期6个月;另外还贷款本金200万元,公司大股东北京华普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普集团”)以其持有的公司4000万股股权质押贷款3500万元和300万元贷款连带保证责任(详见公司2003年12月23日公告)。由于公司至今尚未还本金200万元,中国工商银行鄂州支行于2004年1月8日和2月18日向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公司及华普集团归还本金及支付利息。
    因为本案,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底依法冻结了公司拥有的北京中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1%的股权和华普集团拥有的北京中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4%的股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即从二00四年四月二十二日至二00四年十月二十二日止)。
    三、判决情况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28日,下发了民事判决书[(2004)鄂州法民二初字第07号],民事判决如下:
    1、公司偿还中国工商银行鄂州支行贷款本金4000万元以及截止至2004年4月20所欠的利息912,195.51元;
    2、公司给付自2004年4月21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付。
    3、在公司未履行上述债务时,华普集团以其持有的公司4000万股社会法人股对3500万元贷款及利息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并对500万元贷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目前尚无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
    1、诉讼申请书
    2、协助股权冻结通知书
    3、诉讼受理通知书
    4、借款合同书
    5、借款展期协议书
    6、民事裁定书
    7、判决书
    8、权利质押合同
    9、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四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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