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19年第八次临时会议拟审议的《关于为大象广告银行借款继续提供担保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发表事前认可意见以下:
鉴于大象广告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不能按期归还剩余贷款,依据公司与浙商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将履行担保责任。为缓解资金压力,公司拟为大象广告在浙商银行剩余7,500万元借款转贷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该项转贷业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此次担保,有助于公司缓解资金压力,避免即时承担担保责任,有利于维护公司正常经营,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为大象广告银行借款继续提供担保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为大象广告银行借款继续提供担保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李宇立、蔺进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