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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邦高科: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5-10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邦高科”、“发行人”或“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于2015年4月完成,持续督导期至2018年12月31日。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汉邦高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目前持续督导期已届满,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九号院一号楼
主要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九号院一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保荐代表人及联系人周绪凯、徐克非
联系电话010-83326866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449
注册资本169,246,599元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长春桥路11号4号楼裙房四层南侧1-12号房间
主要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长春桥路11号4号楼裙房四层南侧1-12号房间
法定代表人王立群
实际控制人王立群
联系人叶潇
联系电话010-57985711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15年4月22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一)尽职推荐工作信达证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工作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开展的具体工作如下:

1、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进行持续关注,审阅其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持续督导期内没有发现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存在

违规违法的情况;

2、持续关注发行人的经营业绩变动情况;

3、对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的督导和核查,督导期内没有发现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况;

4、持续关注并督导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等承诺事项,包括查阅募集资金三方监管专户银行账单并核实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资金情况等;

5、定期或不定期对发行人进行走访和核查,督导其有效执行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等制度,督导期内没有发现该等情况发生;

6、根据相关公开承诺及约定,督促发行人履行相关承诺,未发现发行人有违背承诺的情况;

7、对发行人督导期内各年度报告进行了审阅,未发现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也未发现存在影响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情况;

8、每年列席参加部分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9、定期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内部控制、规范运作情况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另根据公司业务实际开展情况,就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五、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在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律师和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

2、在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向保荐机构提供信息披露文件,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工作;根据相关公开承诺及约定,履行相关承诺;完善并严格执行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避免高管人员侵占公司利益,防止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发生重要事项时,发行人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安排相关人员进行交流,并能提供相关文件。

综上,发行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以及

保荐协议约定的方式,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将相关文件送交保荐机构,积极配合保荐工作。

六、证券服务机构配合及参与保荐工作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尽职开展证券发行及上市的相关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七、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本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不存在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进行持续关注,审阅其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督导期内没有发现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存在违规违法的情况,也未发现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况。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受市场需求变化的影响,为了快速推出满足市场需求的智能化产品,加速基础研究的快速转化,公司在进行智能算法和分析技术等自主研究的基础上,着手寻求具备优秀算法和技术积累的研究机构或公司进行合作,导致“北京研发中心基础研究室建设项目”进展速度放缓。该项目原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为2015年12月31日,公司将项目的建设完成日期延期。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召开2016年第一次董事会会议、2016年第一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调整募投项目实施进度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将“北京研究中心基础研究室建设项目”的建设完成时间变更为2017年12月31日。该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未改变公司募集资金的用途和投向,募投项目投资总额、建设内容未发生变化。

2015年以来,受宏观经济形势的影响,以智慧城市、平安城市等为代表的政府主导的项目型高端产品需求持续增加,民用性产品需求有所降低。首发募集资

金到位后,公司评估了宏观经济和市场需求的变化,未对“安防数字监控产品产业化扩建项目”进行投入。2015年下半年,公司结合未来发展战略,着手对具备生产能力的第三方专业生产厂商进行实地考察和测试导入,最终确定对民用性批量产品进行外包生产。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召开2016年第一次董事会会议、2016年第一次监事会会议,于2016年5月9日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募投项目的议案》,由于市场环境和公司生产方式的调整,公司终止了“安防数字监控产品产业化扩建项目”。

针对上述已终止募投项目,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视频监控系统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终止募投项目“安防数字监控产品产业化扩建项目”募集资金中的12,240.00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视频监控系统项目;此外,公司于2018年9月14日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已终止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将该募投项目剩余部分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本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汉邦高科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规范,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未发现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截至2018年12月31日,汉邦高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募集资金已全部使用完毕,相关募集资金专户已全部注销。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公司不存在其他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特此报告。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周绪凯 徐克非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5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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