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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赛康: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5-10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独立判断的态度,核查了相关资料,经审慎分析,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变更公司名称,符合公司实际发展需要,有利于推动完善集团化管理模式,变更理由合理,不存在利用变更名称影响公司股价、误导投资者的情形,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修订《公司章程》的独立意见

由于公司拟变更公司名称,为保持《公司章程》相关内容与公司名称的一致性,适应公司发展需要,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本次修订《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能够更好地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奥赛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李 地刘剑文吴晓明

2019年5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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