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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宏股份: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5-09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厦门吉宏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厦门吉宏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306号)核准,厦门吉宏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宏股份”或“公司”)2016年7月完成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宜,公司聘请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龙证券”)担任吉宏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2018年4月,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创证券”或“保荐机构”)承接吉宏股份的首次公开发行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限截至2018年12月31日。

目前,持续督导期限已满,华创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2014年修订)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但截至2018年12月31日,因公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继续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专项督导职责。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216号
法定代表人陶永泽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张捷、黄俊毅
项目联系人张捷、黄俊毅
联系电话0755-88309300
更换保荐代表人情况

三、公司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厦门吉宏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Xiamen Jihong Package Technology Corp.
股票上市地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及代码吉宏股份,002803
法定代表人庄浩
董事会秘书龚红鹰
成立时间2010年12月3日
注册资本(万元)19,720
注册地址厦门市海沧区东孚工业区二期浦头路9号
办公地址厦门市海沧区东孚工业区二期浦头路9号
邮政编码361027
电话0592-6316330
传真0592-6316330
互联网网址http://www.jihong.cc
经营范围专业化设计服务;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本册印制;广告的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塑料薄膜制造;其他塑料制品制造;其他未列明制造业(不含须经许可审批的项目);其他化工产品批发(不含危险化学品和监控化学品);其他未列明批发业(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经营项目);其他未列明零售业(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项目);印刷专用设备制造;其他专用设备制造(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项目);其他未列明专业设备修理(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项目);经营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录),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其他未列明专业技术服务业(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事项)。
年报公告日期2016年年度报告于2017年3月31日披露; 2017年年度报告于2018年4月4日披露; 2018年年度报告于2019年4月29日披露

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概述

2016年6月17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1306号《关于核准厦门吉宏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900万股,每股面值为1.00元,每股发行

价格为6.37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8,473万元,扣除发行费用4,898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13,575万元,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投资金额如下: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额(万元)
胶印改扩建项目8,390.00
塑料软包装扩建项目1,133.00
创意设计项目1,052.00
偿还银行贷款3,000.00
合计13,575.00

上述发行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喜验字[2016]第0297号《验资报告》验证。

五、持续督导工作概述

华创证券作为吉宏股份的保荐机构,指定张捷、黄俊毅为保荐代表人。持续督导工作期间,华创证券及保荐代表人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职,针对吉宏股份的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在持续督导阶段主要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

1、通过日常沟通、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公司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并形成了工作记录;

2、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3、督导公司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保荐代表人定期检查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督促公司进行内部控制规则自查,并针对《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规则落实自查表》(2018年度)出具相应的核查意见,保荐代表人列席了吉宏股份部分董事会、监事会,审阅了三会会议记录资料并归档;

4、督导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代表人对公司在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

5、督导公司对募集资金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存放和使用,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并与保荐机构、相关商业银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保

荐代表人根据商业银行对账单检查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复核会计师出具的《2018年度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并定期前往公司现场检查了解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和使用情况;

6、督导上市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证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事项,并发表核查意见;

7、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年度保荐工作报告等相关文件;

8、持续关注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截至本总结报告签署日,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未发生违背承诺的情况。

六、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华创证券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未发生保荐代表人变更,且不存在持督导期内中国证监会、证监局和交易所对保荐机构或其保荐的发行人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亦未发生其他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七、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与评价

持续督导过程中,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提供持续督导所需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运作,做到及时、准确地按照要求对外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积极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尊重保荐代表人的建议,完善各类制度、决策程序,补充、完善信息披露资料;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等督导工作;安排保荐机构与有关部门及公司领导访谈;为保荐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

公司在工作过程中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设施、现场或其他便利条件,并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有效协调公司的各部门配合保荐机构的工作,保证了保荐机构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公司配合持续督导及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八、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及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主要证券服务机构包括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信永中和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相关工作,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对于公司与持续督导工作相关的重要信息的披露文件,保荐机构采取预先核查及事后审查结合的方式,督导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的相关程序。保荐代表人审阅了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的临时公告及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决议等相关公告。

经核查,在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义务期间,公司历次信息披露文件的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事项。

十、对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2016年7月6日,吉宏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全部到位,公司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900万股,发行价格每股6.37元,募集资金总额18,473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4,898万元后,公司募集资金净额为13,575万元,已经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验证,并出具中喜验字[2016]第0297号《验资报告》。

2016年7月,公司使用募集资金7,695.60万元置换前期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关于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的专项说明》进行了审核,并出具中喜专审字[2016]第0829号《厦门吉宏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并分别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同意意见、监事会会议同

意、华龙证券核查发表无异议意见。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共累计使用募集资金13,092.71万元用于募投项目,募集资金专户期末余额为502.74万元(已包含专户利息收入并扣除专户银行手续费支出等)。华创证券将对募集资金专项督导直至募集资金全部使用完毕。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吉宏股份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已按照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使用,不存在变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以及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合法合规,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无。(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厦门吉宏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张 捷 黄俊毅

法定代表人:

陶永泽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9年5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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