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保荐机构编号:Z21622000 |
申报时间:2019年4月30日 |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杰电气”或“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限截至2018年12月31日。目前持续督导期已满,东北证券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
法定代表人 | 李福春 |
保荐代表人 | 王静波、赵铁成、吕晓斌 |
联系方式 | 010-63210728 |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 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简称 | 双杰电气 |
证券代码 | 300444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9号D座1111 |
主要办公地址 | 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9号D座1111 |
法定代表人 | 赵志宏 |
实际控制人 | 赵志宏 |
董事会秘书 | 李涛 |
联系电话 | 010-62987100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15年4月23日 |
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 418,320,032元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 2015年年度报告于2016年4月25日披露 2016年年度报告于2017年3月7日披露 2017年年度报告于2018年4月18日披露 2018年年度报告于2019年4月26日披露 |
四、保荐工作概述(一)尽职推荐阶段本保荐机构针对发行人的具体情况,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本保荐机构在尽职推荐阶段的主要工作包括:
1、对发行人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的经营状况;2、根据发行人的委托,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审慎核查并出具推荐文件;3、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4、指定保荐代表人与中国证监会职能部门进行专业沟通,保荐代表人在发行审核委员会会议上接受委员质询等;
5、组织完成发行人会后事项的核查和申报材料的封卷工作;
6、组织完成发行人股票发行及上市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1、督导双杰电气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关注双杰电气各项公司治理制度、内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源和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制度,督导双杰电气合法合规经营;
2、督导双杰电气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和管理本次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双杰电气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投项目进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建设,协助公司制定相关制度;
3、督导双杰电气严格按照《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公司的定期报告等公开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
4、督导双杰电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关联交易进行决策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
5、定期或不定期对双杰电气进行现场检查,与发行人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访谈,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募集资金专项检查报告、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和年度督导报告等材料;
6、持续关注双杰电气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事项 | 说明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2017年8月9日,双杰电气2016年度配股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东北证券担任双杰电气本次配股的保荐机构,并指定赵铁成先生、吕晓斌先生担任本次配股的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本次配股的尽职推荐工作及本次配股发行股票上市后的持续 |
督导工作,同时承担首次公开发行持续督导未尽事宜的持续督导义务,因此,公司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由首次公开发行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赵铁成先生、王静波女士变更为2016年度配股项目的保荐代表人赵铁成先生、吕晓斌先生。 | |
2、持续督导期内中国证监会、证监局和交易所对保荐机构或其保荐的发行人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 无 |
3、其他重大事项 | 1、经2016年5月13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以及2016年5月30日在公司召开的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30000回路/年智能型固体绝缘环网柜(二期)项目”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同意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30000回路/年智能型固体绝缘环网柜(二期)项目”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性资金。本次变更的募集资金金额为6,000万元,占公司募集资金总筹资额36,975.42万元的16.23%。 2、经2016年5月13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以及2016年5月30日在公司召开的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智能型中压开关设备技改项目”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同意提前终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智能型中压开关设备技改项目”,并将该项目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及其利息收入用于“收购无锡市电力变压器有限公司70%股权”项目和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其中,8,750万元(占公司募集资金总筹资额36,975.42万元的23.66%)用于收购无锡变压器70%股权,剩余部分4,538.55万元(占公司募集资金总筹资额36,975.42万元的12.27%)及相关利息 |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能够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发行人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等督导工作,为保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协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专业职责并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与保荐机构保持良好沟通。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双杰电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之日起至本保荐总结报告书出具之日在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双杰电气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截止2018年12月31日,双杰电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已使用完毕并销户。本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双杰电气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规范,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未发现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本页无正文,为《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王静波 赵铁成
吕晓斌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李福春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