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和成”、“上市公司”或“公司”)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截至2018年12月31日,新和成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期已届满,保荐机构根据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胡柏藩
成立日期:1999年4月5日
注册资本:214,866.23万元
注册地址:浙江省新昌县羽林街道江北路4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新昌县七里街道新昌大道西路418号
邮政编码:312500
电话:0575-86017157
传真:0575-86125377
公司网址:http://www.cnhu.com
电子信箱:sgq@cnhu.com
经营范围:原料药(范围详见《药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添加剂(生产凭有效许可证)及饲料添加剂的生产、销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范围详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的批发(范围详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范围详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有机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销售,经营进出口业务,检验检测技术服务。
二、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发行时间 | 2017年12月22日 | |||
上市地点 | 深圳交易所 | |||
发行方式 | 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 |||
发行数量 | 175,000,000股 | |||
证券面值 | 1.00元 | |||
发行价格 | 28.00元/股 | |||
募集资金总额 | 4,900,000,000.00元 | |||
发行对象及认购股份数量 | 序号 | 发行对象 | 认购股数 | 限售期 |
1 |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21,785,714 | 12个月 | |
2 | 华安未来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 33,285,714 | 12个月 | |
3 | 三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17,500,000 | 12个月 | |
4 | 银河资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17,500,000 | 12个月 | |
5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8,571,428 | 12个月 | |
6 | 上海重阳战略投资有限公司 | 21,428,571 | 12个月 | |
7 | 中意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17,500,000 | 12个月 | |
8 |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7,517,857 | 12个月 | |
9 |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9,910,716 | 12个月 |
三、保荐工作概述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1、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公司及主要股东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公司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浙江省证监局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并对公司内控制度自我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
3、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4、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对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的自有资金、募集资金实施主体、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5、持续关注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等事项;
6、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主营业务及经营模式的变化、核心技术的先进性及成熟性、资本结构的合理性及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
7、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以书面方式告知公司现场检查结果及提请公司注意的事项,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8、密切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9、列席公司股东大会;认真审阅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文件;
10、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相关人员进行持续督导培训;
11、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本保荐机构在履行对新和成的保荐职责期间未发生重大事项。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公司对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在保荐中的尽职调查、现场检查、口头或书面问询等工作都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不存在影响保荐工作的情形。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本保荐机构对公司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有关专业意见。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代表人审阅了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的临时公告及定期报告,包括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等,确认新和成本次发行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披露时间也符合相关规定。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本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及时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严格遵照监管协议进行;新和成募集资金按照监管部门批复和公开披露的招股文件所承诺用途进行使用;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置换预先投入、改变实施地点等情形。
九、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新和成尚有部分募集资金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就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责任。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赵小敏 李华筠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刘乃生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