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山生物”、“上市公司”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保 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依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 内容 |
保荐机构名称: |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层--18层 |
法定代表人: | 冯鹤年 |
保荐代表人: | 肖继明、贺骞 |
联系电话: | 010-85127747 |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 内容 |
发行人名称: | 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代码: | 300313.SZ |
注册资本: | 31,297.74万人民币 |
注册地址: | 新疆昌吉州昌吉高新区光明南路1号 |
法定代表人: | 李刚 |
实际控制人: | 李刚 |
董事会秘书: | 于舒玮 |
证券事务代表: | 翟蕊 |
联系电话: | 0994-6566618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 |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 2012年4月17日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12年4月25日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四、保荐工作概述
1、尽职保荐阶段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公司及主要股东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公司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新疆证监局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持续督导阶段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在上述法定持续督导期间(天山生物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即2012年4月25日至2015年12月31日,下同),保荐机构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文件的规定,持续关注发行人的规范运作、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认真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督导天山生物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督导公司建立切实有效的内部控制相关制度;按照证监会、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天山生物募集资金的存储与使用、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等事项出
具了独立意见;对公司规范运营情况、三会运作情况、信息披露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了定期现场检查,并向交易所及时报送现场检查报告;按时向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跟踪报告;对天山生物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现场培训,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
由于法定持续督导期间届满之时,天山生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故此后保荐机构对天山生物募集资金使用方面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责任,即按照证监会、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天山生物募集资金的存储与使用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独立意见;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了定期现场检查,并向交易所及时报送现场检查报告。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在保荐机构履行尽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
在保荐机构履行法定持续督导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
法定持续督导期间届满后,在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相关事项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间,公司募集资金方面未发生重大事项。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对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在保荐工作中的尽职调查、现场检查、口头或书面问询等工作都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不存在影响保荐工作开展的情形。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履行尽职保荐职责及法定持续督导职责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的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本保荐机构履行对公司的法定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有关专业意见。法定持续督导期间届满后,在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相关事项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募集资金相关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在履行尽职保荐职责期间及法定持续督导职责期间,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进行持续关注,审阅其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天山生物在上述期间的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信息披露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法定持续督导期间届满后,保荐机构在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相关事项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间,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进行持续关注,审阅其募集资金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募集资金相关文件。天山生物在上述期间的与募集资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募集资金有关的信息披露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本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天山生物募集资金按照监管部门批复和公开披露的相关文件所承诺用途进行使用,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重大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肖继明 贺 骞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冯鹤年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 5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