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持续督导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保荐机构编号: | Z23834000 |
申报时间: | 2019年5月8日 |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 况 | 内 容 |
保荐机构名称 |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 |
主要办公地址 | 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A栋 |
法定代表人 | 蔡 咏 |
联系人 | 杜筱颖 |
联系电话 | 0551-62207272、18655959970 |
保荐代表人:甘宁 | 联系方式:021-51097188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弄1号证大五道口大厦16楼 |
保荐代表人:李辉 | 联系方式:0551-62207307 联系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A栋 |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 况 | 内 容 |
发行人名称 | 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代码 | 002836 |
注册资本 | 16,000万元 |
注册地址 | 广东省潮州市潮州大道北片工业区北站二路宏泽工业园 |
主要办公地址 | 广东省潮州市潮州大道北片工业区北站二路宏泽工业园 |
法定代表人 | 肖海兰 |
实际控制人 | 张宏清、孟学夫妇 |
联系人 | 夏明珠 |
联系电话 | 0755-23498707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 2016年12月21日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16年12月29日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 2016年年度报告于2017年3月10日披露 2017年年度报告于2018年4月20日披露 2018年年度报告于2019年4月25日披露 |
四、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 工作内容 |
尽职推荐阶段 | 1、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进行全面尽职调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 2、对新宏泽发行申请文件进行了充分、广泛、合理的调查,对其所提供的资料和披露的内容进行独立判断,确信所作的判断与公开募集文件的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3、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 |
馈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
4、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
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阶段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对新宏泽历次信息披露文件及时审阅。未能进行事前审阅的,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 |
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 督导新宏泽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各项公司治理制度、内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 |
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 监督新宏泽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等。 |
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 督导新宏泽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等。 |
现场检查情况 | 检查公司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的召开情况;独立性和规范运作情况;信息披露情况等。 |
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 完成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审阅工作,需要保荐机构独立发表意见的事项,本保荐机构认真核查后发表独立意见。 |
保荐人发表公开声明情况 | 无。 |
保荐人向交易所告情况 | 无。 |
保荐人配合交易所工作情况 | 按时向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文件,不存在其他需要保荐人配合交易所工作的情况。 |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和协调发行人及其聘请的中介机构过程中未发生重大事项。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首次公开
发行并上市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在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为现场检查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保证了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掌握发行人经营行为。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包括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与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核查和持续督导工作,并提供了必要的支持和便利,配合情况良好。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均能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通过将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与发行人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所披露的有关内容进行逐项对照,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储与使用情况,发行人不存
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其他申报事项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存在尚未完结的事项为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本保荐机构将对该事项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甘 宁
年 月 日李 辉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蔡 咏
保荐机构公章: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