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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创物流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5-07

中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5月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03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6,666.67万股,公司股票已于2019年4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总股本由20,000万股增加至26,666.67万股,注册资本由人民币20,000万元增加至26,666.67万元,公司类型由“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变更为“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年修订)和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决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交易规则》的规定,公司董事会根据本次发行上市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修订的基本情况如下:

原《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三条 公司于【 】年【 】月【 】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文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万股;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 】文批准,公司股票于【 】年【 】月【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第三条 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2019】103号文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6,666.67万股;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2019】67号文批准,公司股票于2019年4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6,666.67万元。
第十九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第十九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股份总数为【】万股,全部为普通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26,666.67万元,股份总数为26,666.67万股,全部为普通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一年内转让给职工。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注销。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明确规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视频、电话、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明确规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股东身份的确认方式依照本章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股东大会应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公司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除非有下列情形,股东大会不得解除其职务: (一)本人提出辞职; (二)出现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本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三)不能履行职责; (四)因严重疾病不能胜任董事工作。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公司董事会不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公司董事会不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的其他内容未作变动。本次修订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工商备案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中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5月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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