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锦江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锦江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9年5月6日下午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全体监事均出席会议。会议一致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8年9月30日发布的修订后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要求,现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监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修改条款 | 原条款内容 | 修改后条款内容 |
第二条 监事会办室 第二款 | 监事长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长可以要求公司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 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
第五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第一款 |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监事长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第五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第二款 |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长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
第六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监事长召集和主持;未设副监事长、副监事 |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未设监 |
修改条款 | 原条款内容 | 修改后条款内容 |
长职位空缺、副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 事会副主席、监事会副主席 职位空缺、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 |
第十四条 会议记录 |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三)会议出席情况; (四)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五)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六)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三)会议出席情况; (四)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五)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六)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
第十七条 决议的执行 | 监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长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 监事会主席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
第十八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第一款 |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录音资料、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决议公告等,由监事长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录音资料、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
除上述修订外,《监事会议事规则》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上述议案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特此公告。
上海锦江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2019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