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编号:Z20374000 | 申报时间:2019年5月 |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 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英文名称 | Shenzhen Jinjia Group Co.,Ltd. |
法定代表人 | 乔鲁予 |
成立日期 | 1996年10月14日 |
股票上市地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注册地址 |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产业园区科技中二路劲嘉科技大厦18-19层 |
办公地址 |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产业园区科技中二路劲嘉科技大厦18-19层 |
邮政编码 | 518057 |
电话号码 | 86-755-26609999*1078,86-755-86708116 |
经营范围 | 包装材料及印刷材料技术的设计、研发,商品商标的设计、印刷(含烟草、药品商标);转让自行开发的技术成果,从事企业形象策划,经济信息咨询,计算机软件;自有物业租赁;承接包装材料的制版、印刷及生产业务(仅限于分支机构);货物与技术进出口;有形动产租赁(不含金融租赁业务);生物专业领域内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健康管理、健康咨询(不得从事诊疗活动和心理咨询)。 |
二、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发行证券类型 | 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 |
证券简称 | 劲嘉股份 |
证券代码 | 002191 |
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发行方式 | 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
发行数量 | 188,787,182股 |
证券面值 | 1.00元 |
发行价格 | 8.74元/股 |
募集资金总额 | 1,649,999,970.68元 |
发行费用 | 25,381,869.91元 |
募集资金净额 | 1,624,618,100.77元 |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发《关于核准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996号)核准,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劲嘉股份”、“发行人”、“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88,787,182股,每股面值1.00元,发行价格人民币8.74元/股,募集货币资金人民币1,649,999,970.68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人民币24,750,000.00元,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631,869.91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624,618,100.77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瑞华验字[2017]48210006号验资报告。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总量为188,787,182股,未超过证监会核准的上限188,787,182股。发行对象总数为6名,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序号 | 名称 | 配售数量 (股) | 配售金额 (元) | 锁定期 (月) |
1 | 亚东复星瑞哲安泰发展有限公司 | 137,299,771 | 1,199,999,998.54 | 36 |
2 | 深圳市劲嘉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22,883,295 | 199,999,998.30 | 36 |
3 | 黄华 | 14,874,141 | 129,999,992.34 | 36 |
4 | 侯旭东 | 5,034,324 | 43,999,991.76 | 36 |
5 | 李德华 | 5,034,324 | 43,999,991.76 | 36 |
6 | 张明义 | 3,661,327 | 31,999,997.98 | 36 |
合计 | 188,787,182 | 1,649,999,970.68 | -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机构”)担任本次非公开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劲嘉股份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为2017年11月3日至2018年12月31日。
三、保荐工作概述
本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发行人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承担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主要股东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4、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5、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6、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无。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本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保荐协议约定的方式,积极配合保荐工作,按相关规定及协议约定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将相关文件送交保荐机构。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对劲嘉股份履行保荐工作职责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配合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劲嘉股份持续督导期间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审阅,包括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4月13日公告、2018年5月26日更新公告)及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4月18日公告)等,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均能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无重大遗漏。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截至2018年12月31日,劲嘉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使用不存在变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以及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合法合规。
九、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发行人尚有部分前次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继续履行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持续督导保荐责任,要求发行人按照相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史松祥 胡征源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5月6日